某纸业公司承接各类包装袋定制印刷业务。2023年7月至10月,覃某和冯某在该公司实习,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实习期间,二人发现车间内存放的一些次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便尝试扫码查看,结果成功领取红包。
尝到甜头后,二人暗中观察,发现该类二维码出自预印车间,且生成二维码的红包链接数据均存储在预印车间一办公电脑内。
原来,该公司客户出于营销需要,在委托其印刷时自行提供红包链接数据,之后再由该公司将链接转换成二维码并印刷在产品包装袋上,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扫码即可领取红包。
见有利可图,二人遂心生贪念,商议后决定趁预印车间员工休息时,由覃某进入车间拷贝红包链接数据,冯某则在门外望风,先后两次共计获取5家客户委托该公司印刷的红包链接数据约100万条。
因红包链接数据数量庞大,且部分已印制在产品包装上被消费者领取,二人便安排朱某、李某筛选有效红包链接数据,朱某、李某明知红包链接数据是盗窃所得仍提供帮助。
除了直接兑现外,冯某还在网络上联系买家将筛选后的红包链接数据打包出售,非法获利由覃某统一分配。经核算,四人直接兑现及转售红包链接数据所得共计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