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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员工实习时,发现公司印刷的二维码可扫码领红包,盗取100万条数据获利超33万元!

商家为引流

推出的扫码领红包促销活动

本是常规营销手段


却被印刷厂两名实习员工

盯上漏洞、钻了空子


近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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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纸业公司承接各类包装袋定制印刷业务。2023年7月至10月,覃某和冯某在该公司实习,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实习期间,二人发现车间内存放的一些次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便尝试扫码查看,结果成功领取红包。


尝到甜头后,二人暗中观察,发现该类二维码出自预印车间,且生成二维码的红包链接数据均存储在预印车间一办公电脑内。


原来,该公司客户出于营销需要,在委托其印刷时自行提供红包链接数据,之后再由该公司将链接转换成二维码并印刷在产品包装袋上,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扫码即可领取红包。


见有利可图,二人遂心生贪念,商议后决定趁预印车间员工休息时,由覃某进入车间拷贝红包链接数据,冯某则在门外望风,先后两次共计获取5家客户委托该公司印刷的红包链接数据约100万条。


因红包链接数据数量庞大,且部分已印制在产品包装上被消费者领取,二人便安排朱某、李某筛选有效红包链接数据,朱某、李某明知红包链接数据是盗窃所得仍提供帮助。


除了直接兑现外,冯某还在网络上联系买家将筛选后的红包链接数据打包出售,非法获利由覃某统一分配。经核算,四人直接兑现及转售红包链接数据所得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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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覃某、冯某数额巨大,朱某、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涉案四人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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