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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论坛] 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告知书

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关乎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全体参保人切身利益。当前存在少数逝者家属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继续使用逝者医保凭证就医购药,以及部分定点医药机构身份核验不严、参保人员住院死亡后违规持续计费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重威胁医保基金安全。为筑牢基金安全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好群众“救命钱”,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三类禁止情形

(一)未及时办理停保注销。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或家属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参保终止及账户注销(职工医保参保人)手续,导致逝者医保凭证仍处于可使用状态。

(二)使用逝者医保凭证。死亡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使用逝者医保凭证就医、购药,违规享受门诊慢(特)病等统筹基金结算待遇。依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身故后,其医保凭证自动失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

(三)定点机构违规协助套取。明知参保人已死亡,仍不落实身份核验责任,诱导、协助家属使用逝者医保凭证结算,虚构医药服务、伪造票据材料,共同套取医保基金。

二、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违规法律责任

所有涉事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违规,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绝不姑息:(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凭证,骗取统筹基金支出的,责令改正并退回损失资金;属参保人员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以骗取基金为目的的,并处骗取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强化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全链条监管,明确冒用逝者医保凭证结算属于严重违规行为,除执行《条例》处罚外,纳入医保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定点医药机构违规协助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保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吊销相关执业资格。(三)刑事责任衔接: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规范办理流程,强化合规管理要求

(一)限时办理参保终止及账户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须在20个工作日内,携带逝者死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终止手续,或可直接通过微信小程序“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停保手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继承人可持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办理余额一次性支取,不得违规留存、使用逝者医保凭证。(二)严守医保政策红线,杜绝侥幸心理。各参保单位及死亡人员家属须自觉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参保人死亡后,立即停止使用其医保凭证,不得冒名就医、购药、结算,不得转让、倒卖逝者医保凭证或药品,切勿因小失大、触犯法律。(三)压实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须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购药规定,强化医保政策学习执行,接诊时必须核验就诊人身份与医保凭证一致性,确保“人证相符”。发现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身份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医保基金结算服务,并报送县医保局。对未履行核验责任、违规协助结算的,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四、畅通举报渠道,共建基金安全防线

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566-2550001。

特此告知。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2026 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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