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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论坛] 拒交物业费要讲“理”,法院释法明边界

近日,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因物业公司未在小区楼下安装车棚,长期拒交物业费。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业主主动补交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随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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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业主以“无车棚”为由拒交物业费

该案中,业主因物业公司在其楼下未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自2024年起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业主诉至法院。

庭前调解过程中,业主辩称,其居住的楼下未安装充电棚导致充电不便,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回应,小区规划中未包含车棚项目,增加车棚属于重大事项,需征得业主大会同意,非物业公司单方决定。



法院释法:安装车棚不属于物业合同约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棚的安装,实质上是小区附属设施的增建或改造,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的服务内容,也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公司必须提供的法定服务项目。业主以某一具体设施未配备为由,直接拒交全部物业费,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



调解结果:业主补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回应诉求

经法院多轮调解,业主主动补交了欠费。物业公司也表示,将就增设车棚事项与业主委员会沟通,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推进。



法官提醒:业主维权需依法 物业费不能随意拒交

1.小区业主维权需合理合法。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不能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


 2.新增设施需遵循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如增设车棚、充电桩等,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变更或设施增建,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决定。


 3.物业公司应主动回应合理诉求。物业公司虽无义务满足所有个性化要求,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活便利的合理需求,应积极研究、协调资源,提升服务质量。


 4.双方应理性沟通,共建和谐小区。物业与业主是长期合作关系,动辄诉讼对双方均不利。建议小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及时化解分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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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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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1 个

满man

发表于 2026-5-3 06:58:51 东至人网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山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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