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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法院通过精准查控、细致取证,成功执结一起企图利用“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案件。面对强有力的证据与法律威慑,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全部案款,申请人邓某某对此非常满意,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在邓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李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银行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 执行团队迅速调整思路,围绕财产变动轨迹展开深入核查。通过调取离婚协议、银行流水、个体工商户变更记录等材料,发现李某某为逃避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与妻子黄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冷静期内多次向黄某某账户大额转账。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车辆、个体工商户等财产权益全部归黄某某所有,而夫妻共同债务则由李某某独自承担,企图制造“无力履行”的假象。事实上,李某某与黄某某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最终,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与法律震慑下,李某某坦言,起初意图正是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未曾想险些酿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其随即联系家人,当场履行全部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假离婚”绝非“逃债神器”,而是通向法律严惩的歧途。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假离婚”“假赠与”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均是对法律底线的严重挑战,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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