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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违规制作、销售固体酒精,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
2024年5月,陈某得知本地商户销售的固体酒精多从外地进货,成本较高。为降低成本赚取差价,陈某便想在本地制作和销售固体酒精。于是陈某购买了甲醇以及纤维素等材料,租了一间民房建起了生产作坊。在既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也没有配置防火、防泄漏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陈某直接开始加工制作固体酒精。半年时间里,陈某将制作的固体酒精销售给周边的农贸市场及餐馆。直到被监管部门查获时,生产作坊内还存放有大量甲醇等材料。经专业机构安全技术分析认定,其储存的甲醇系危险化学品,储存点紧邻居民区、无防护距离,一旦泄漏起火,极易引发火灾及爆炸等灾害。
目前,该非法加工作坊已被依法取缔,相关风险隐患已彻底清除。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未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甲醇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广大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务必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严禁擅自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餐饮经营者及消费者在采购、使用固体酒精等燃料时,要仔细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生产资质,切勿购买来源不明的劣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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