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东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即东至尧渡老河及水厂至滴水岩路以及梅城村东门桥、周村河(环城东路),南至东山撇洪沟及城南车站,西至大景高速河西段,北至赤头桥;
(二)大渡口镇集镇区,即东至大桥村跨江高速桥,南至新安江路,西至西马路(含西马路以西已建成小区),北至长江岸线; (三)大渡口经开区,即东至仙寓山路,南至济广高速,西至大桥村跨江高速桥,北至长江岸线。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民用黑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和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放区域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举报方式。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若发现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县公安局)、0566-5298259(县应急管理局)、0566-5299830(县生态环境分局)、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