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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为骗取医保,将“他伤”变“自伤”,最终承担刑责。
2025年某天,钱某骑车与同村驾驶三轮车的赵某发生碰撞。公安机关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赵某负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
钱某住院期间,其丈夫王某与其他病人聊天了解到自己摔伤要比因事故受伤报销得更多。王某考虑到赵某是本村的低保户,生活十分拮据,无力承担钱某四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于是决定将“他伤”变“自伤”以多报些费用。
在钱某出院时,王某帮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隐瞒了交通事故,声称钱某系走路时不慎摔伤,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并签署了承诺书,成功骗取医保基金两万余元。
不久之后,东至县医保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时,发现王某涉嫌欺诈骗保的事实,本案至此案发。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医疗保险限定了报销范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的,在就医时应如实向医疗机构告知受伤原因。若以隐瞒第三方责任、虚构受伤原因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参保群众误用医保报销的,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主动向医保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二是在退回不当报销的医疗费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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