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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吴某某从事生猪收购销售业务,按照正规程序销售调运的生猪需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吴某某从一些生猪散养户处收购的部分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将未经检疫的外省生猪运入东至市场屠宰销售获利,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单价人民币1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1张。 经审查,东至县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其产品准予经营、运输、加工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一种严肃的法定证明。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杜绝侥幸心理,依法规范生猪屠宰生产经营行为,才能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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