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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聘请被告人余某某开发具有搜索功能的“达摩索引”软件,并聘请被告人杨某毅等三人从事“达摩索引”的推广、招商工作。2021年4月份“达摩索引”开始投入“飞机”软件内测试使用,6-7月份杨某某开始在“达摩索引”上出售黑灰产性质的广告位来牟取暴利。 至2023年12月底,杨某某开展“达摩索引”业务时使用的四个虚拟货币地址共入账流水USTD币456.38万枚,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为杨某某开发并维护“达摩索引”软件,获利人民币235万元;被告人杨某毅负责“达摩索引”的广告位招租工作,获利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王某雨在使用飞机软件时,看到“推广达摩索引可获利”的相关广告信息,遂于2021年开始在飞机软件上注册大量飞机群,并将“达摩索引”软件拉入飞机群内推广给群成员使用,以此获利人民币30万元。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依法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杨某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杨某某等人开发、推广具有黑灰产属性的索引软件并通过广告位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传递出法律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能够警示网络参与者不得逾越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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