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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县大渡口镇某村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超车时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三轮车损坏、驾驶人轻微受伤。
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对货车司机李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3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9.48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
据驾驶人李某某交代,其在前一天晚上与朋友聚会时饮用了约三两白酒,自认为经过一夜休息,体内酒精已代谢完毕,便照常出车运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由于李某某驾驶的为营运性质的重型货车,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5000元、并处1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这意味着,李某某在五年内失去了赖以谋生的驾驶资格。面对这一严重后果,他在现场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民警提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率因人而异,并无统一标准。部分驾驶人即使经过一夜休息,次日体内仍可能残留大量酒精,构成“隔夜醉”。执法认定酒驾、醉驾的唯一依据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数值,而非驾驶人的自我感觉。
广大驾驶人应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在饮酒后必须保证充足的间隔时间,确保体内酒精完全代谢后再驾车上路,切莫因“隔夜酒”毁了前程、失了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