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特种设备安全专刊),其中涉及东至的案例2起。
一、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2025年4月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及电梯检测人员王某及王某洋分别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对2024年度电梯自行检测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电梯检测机构,为东至县大渡口镇某小区6号楼使用的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检测服务,未履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王某、王某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认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上述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直接负责主管职责。当事人及王某、王某洋、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9月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自2024年4月开始使用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未经首次检验;使用的1台合力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自2024年4月开始使用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未经首次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