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对下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告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详见清单)。
特此公告
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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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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