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张年华律师 于 2015-5-26 08:37 编辑
小明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丽登记结婚。婚后,小明将婚前所购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于2010年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屋。小明与小丽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但对于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发生巨大争议。
小丽认为,小明虽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价值不足以购买现在的住房。婚后,小丽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后,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够购买现在较大的房屋,所以,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双方平均分割该套房屋。 庭审中,小明辩称,现在的住所完全靠自己“投资”婚前房屋购得,小丽没有出资,所以不同意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仍属于个人财产。小明,小丽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小明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的收益所得,且房屋交易所得钱款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涉诉房屋是小明婚前财产的不同表现形态,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小明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小明所有。
(说明:该案例从网上选取,系发生于上海的案例,对于每个个案可能均存在特殊性,仅供阅读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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