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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可以证明车辆购买日期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 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 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由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 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8、《条例》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答: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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