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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确定受理后,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 2、书写投诉登记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3、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立案审查,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提供被投诉人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情况,如违反的时间、地点、违反的事实等; 3、投诉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清单、欠条等; 4、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 3、投诉人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4、因工程承包、提供劳务产生的个人与单位之间、公民个人之间的劳务报酬等权益受到侵害不属于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5、其他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1、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2、投诉人应尊重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 3、集体投诉同一事件的,投诉人应推荐3-5名代表反映问题; 4、投诉人应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否则有可能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投诉无法处理; 5、请勿在投诉室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其他投诉反映问题。
东至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0566- 5292637、52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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