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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方面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履行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险义务:(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
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应参加哪些险种,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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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监督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如未按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应从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对逾期未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