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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4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0个月,八级伤残计发8个月,九级伤残计发6个月,十级伤残计发4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4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3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5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5个月。
(三)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不一致,一次性工伤医疗金基数如何核定?
根据池州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池人社秘[2020]57号)文件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不一致的,按用人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时上年度职平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数。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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