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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尽的法律责任。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
针对被执行人有躲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即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法院也会责令被执行人具结悔过或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尤某甲和尤某系父子关系。2012年,经东至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尤某需每月给付尤某甲500元生活费。因尤某未按判决给付生活费,尤某甲于今年9月向东至法院申请执行。
东至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一直未联系到尤某,后执行人员到判决书中载明的尤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了解尤某情况,得知尤某户口早已迁出,且联系方式业已变更,无法联系。
执行中,执行人员偶尔得知尤某将其名下位于我县东流镇的房屋转卖他人,遂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找尤某的联系方式。后执行人员联系上了尤某,告知其案件情况,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电话中,尤某称对判决不服,不愿给付赡养费。
执行人员告知尤某,判决书业已生效,尤某必须按判决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对判决不服,可通过申请再审、申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停止本判决的执行,切勿抗拒执行。经执行人员释明法理后,尤某仍拒不给付赡养费且发送短信给执行人员,通过叫嚣等方式抗拒执行。
后通过尤某甲女儿调解,尤某甲向法院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但东至法院鉴于尤某抗拒执行的行为,责令尤某出具书面悔过书,因尤某人在江苏,其主动拨打执行人员电话,向执行人员道歉,承认错误,真诚悔过,并表示会将书面的悔过书邮寄至法院。
通过这起执行案件,我们希望警示被执行人,如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可通过申请再审、申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躲避执行、抗拒执行,否则,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发布ID: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