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类人不能“吃低保”
来源于安徽日报农村版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低保?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又是如何管理的?针对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结合我省日前出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一并予以解答。
“困难户”方可申请
根据规定,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低保标准”一般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的家庭均可以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9种情形不能享受
我省详细规定了19种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情形,分别是:经乡镇政府 (街道办)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和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拆迁原因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3年内住房条件较大改善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为子女择校上学或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或培训均予拒绝的;或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非涉艾孤儿;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低保户分A、B、C三类
目前,我省将低保家庭根据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其中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 (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我省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其中A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B类人员按20%增发保障金。 本报记者程茂枝实习生张玉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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