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9时45分,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在城区滨河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鄂S***63棕色起亚牌越野车行驶过来。鄂S***63!正是大队缉查布控的“问题车”,该车在城区有多次违法行为,但在录入系统时发现该号牌不存在。踏破铁蹄无觅处的民警立即将该车拦停,并要求车内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但驾驶员坐在车上打电话,同时一边下车,一边打电话,佯装寻找驾驶证、行驶证,乘民警不注意,他拔腿就跑,转眼就消失在巷道的转弯处,全然不顾正坐在车内妻子和不满一岁的孩子。
民警立刻对该车进行了检查,在后备箱内发现了另外一幅号牌--鄂AC**81。经过警务通查询,未发现鄂S***63车辆信息,同时查找鄂AC**81的信息,发现鄂AC**81的车辆识别号与现悬挂鄂S***63车架号一致,该车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民警将该车暂扣回中队。
次日,该车驾驶员陈某来到中队,投案自首。陈某,男,湖北省随州市人,持C1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0年9月,目前处在逾期未换证、违法未处理状态。鄂AC**81车,车主陈某,初次登记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有效期止为2017年12月,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保险期正常。于一年前来东至县的一家企业务工至今。
经对陈某进一步地调查,陈某如实交代了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2013年,陈某看到路边粘贴的路边小广告,上面有制作机动车假号牌的联系电话,便与其联系上,花了一百多元购买了一副鄂S***63号牌。2015年底,陈某购买了鄂AC**81车后,这副鄂S***63号牌终于有了用武之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收缴伪造机动车号牌,并处于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将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于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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