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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行“一裁二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通过以下四条途径维权:(1) 协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4)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仲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资料;(4)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