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规定、《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规定,下列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解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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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左申武
发表于 2026-6-8 04:17:54 东至人网AP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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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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