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泛皖南八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东至1例。详情如下
2025年4月7日,一位消费者举报池州市东至县某酒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反映其在网上购买该酒店191元代金券,本该补48元差价即可预订239元的房间,但实际上酒店还是收取他191元费用,消费者认为代金券存在霸王条款,酒店虚假宣传,要求核实处理。
接到举报后,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立刻对与涉事酒店取得联系,经进行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核查,,该代金券的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酒店所有”,且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最终解释权归酒店所有。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1000元,并要求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制定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合同,规避自身责任与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做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认真查证举报线索,对违法违规商家做出了相应处罚,有效遏制了辖区酒店经营行业的消费欺诈行为,对于经营者自觉规范行为,诚信经营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
声明:
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