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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杂谈] “见财起意”触法网,不“刑”也得“行”

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吗?那可未必!近日,东至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对被不起诉人金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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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5年2月7日,正值春节,金某到其隔壁某饭店玩耍,看见店内墙上挂有一女士斜挎包,包内有红包露出。金某见四周无人,遂见财起意,将该红包偷走,并藏匿于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内水池槽中。被害人发现后报案,民警经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发现金某有作案嫌疑,口头传唤其接受调查。金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被盗红包56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金某表示谅解。2025年5月,公安机关以金某涉嫌盗窃罪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金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金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据此向公安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日前,东至县公安局对金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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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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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1 个

陈良苹

发表于 2025-9-14 07:23:22 东至人网AP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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