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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必须积极主动将相关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并办理好车辆报废的手续,绝不可以驾驶报废车上路。然而,偏偏还有“胆大”的驾驶人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报废车在公路上狂飙!
9月2日8点20分,驾驶人李某驾驶号码为皖RL5**P银色面包车从龙泉镇行驶至曹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县道022线11KM处时,被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人李某却在驾驶室内顾左右而言他,磨蹭许久才说找不着证件,无法提供行驶证。
执勤民警通过系统查询仔细核查,发现皖RL5**P小型面包车已经达到报废期限且已被注销,面对摆在面前的证据,之前百般抵赖的驾驶员李某只能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随即民警依法将车辆暂扣。
经调查,驾驶人李某,男,龙泉镇人,持C1E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5年5月,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皖RL5**P车,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灰色,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初次登记时间为2008年04月24日,报废期止为2016年04月24日。
据驾驶人李某接待:当晚,驾驶员李某驾驶皖RL5**P小型面包车自龙泉镇一油坊处购买菜籽油回让塘村的家中。本以为在农村小道上使用报废车,一定没有交警查,万万没想到还是被查到。
驾驶人李某驾驶报废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对皖RL5**P小型面包车予以强制收缴并报废,吊销驾驶人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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