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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出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从市公安局获悉,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女联合会印发《池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指导基层实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结合池州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结合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等三类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据本办法实施家庭暴力告诫。

办法规定,加害人经告诫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处罚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据悉,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作者: 通讯员江骏 华鹏 信息来源: 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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