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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论坛]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等行为的通告

为了打击私挖滥采、乱堆乱放等违法采矿采砂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和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内河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采矿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滞蓄洪区等。下同)、耕地、山场进行采矿采砂的行为,以及装运、收购、销售偷采矿、砂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所属河道、耕地、山场出租或出让用于非法采矿采砂、堆放和交易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长江干流东至段采砂管理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属地保护责任对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行动负总责;县自然资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常态化巡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采砂行为;县交旅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发现非法采矿采砂行为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场制止、控制现场,并联系联合执法队伍及时前往,履行查处职责。
四、盗采现场发现的矿石砂石、囤积堆放不能举证合法来源的矿石砂石,在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现场监督下,一律作没收处理,统一清运至指定堆料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有合法来源,但随意在公路沿线非法占地堆放的矿石砂石,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三天内清理完毕,并将所占土地恢复原貌。否则,县自然资源联合执法大队将组织强制清理,并对堆场占地依法查处。
五、乡镇人民政府因辖区内河流防洪治理,需要对河道内砂石进行清淤及外运的,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民自用的少量砂石,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水务局备案(备案内容包含采砂地点、范围、采挖时间、采砂方量),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务部门监管,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六、发现有在河道内无证采砂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有非法采矿行为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用于无证采矿采砂的挖机等机具,由相关执法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扣押;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没有合法来源单证装运、收购、销售矿石砂石的,由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全县境内所有水域、码头,不得擅自走运未持有合法来源单证等相关证件的矿石砂石,不得停靠非法装运矿石砂石的船舶等运输机具。
八、砂石同属矿产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非法采矿采砂行为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对“矿霸”“砂霸”等黑恶势力和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结合“扫黑除恶治乱”行动,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十、履行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核签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单证等其他相关证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采矿采砂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滥采、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参与采矿、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采矿、采砂违法行为的;
(四)在打击行动中为非法采矿采砂份子通风报信、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在采矿采砂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一、县检察院开展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行动专项监督,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提起破坏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十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矿采砂及其交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采矿12336,采砂7011524)。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处罚结果给予200元-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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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1 个

随和

发表于 2019-1-20 20:21:57 东至人网AP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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