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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精准掌握流动人口动态,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集中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县内所有私有住宅、商铺、厂房、公寓等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凡非本县户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县内暂住、务工、经商、居住的流动人口。1.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2.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入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房主须主动携带房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承租人身份证等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备案,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3. 出租房屋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对租住人员变化、退租、转租等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4.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8.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2.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3.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离开本县的,及时到派出所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4.务必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身份核查、信息采集,不得拒绝、阻碍登记工作。2.线上办理:①微信搜索“安徽警方”微信公众号中“微服务”——选择“治安便民服务”——选择“便民服务类型”报送相关信息。②“皖事通”搜索“办事大厅”——选择池州市,证件办理——选择居住登记——填写表单——上传证明材料——完成申请。③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具体操作咨询辖区民警)。
3.公安机关将组织警力、网格员开展上门排查登记,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2.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3.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流动人口拒不配合居住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证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5.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本次信息登记仅用于社会治安管理、人口服务,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严禁信息泄露。2.广大群众如发现涉黄、涉赌、涉毒、藏匿在逃人员等违法犯罪线索,可随时拨打110或辖区派出所电话举报。 望全县广大居民、房屋出租人、流动人口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配合信息登记工作,共同维护全县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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