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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政策(一)


01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02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根据人社部、建设部、安监总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03
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04
建筑工程项目延期怎么办?

对超出建设合同施工期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合同施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延期补缴申请,补缴延期时段的工伤保险费。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原因等导致的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在项目合同施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参保延期申请,同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参保延期及延长期限的决定,如不同意参保延期的,施工单位应办理延期补缴工伤保险费手续。


05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6
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07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08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9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0
职工治疗工伤,应该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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