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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有关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
5、《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 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 在本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6、《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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