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 发表于 2020-5-30 10:12:55

无力偿还借款34万元 七年旧案一日结

2020年5月,东至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5月7日恢复本案执行,并及时对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了程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同时,执行法官调阅了该案的审判和执行卷宗,仔细研究分析案情,了解该案发生的背景、经过及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做到对案情心中有数。
熟知案情后,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于5月13日到该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仔细分析了案情,指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解答了被执行人对该案一审认定事实和执行案的所有疑问,使被执行人对其应负的民事责任及申请人与担保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愿意继续履行其还款义务。
当日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两次到缝纫设备查封地,先查看了设备现有状况,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督促申请人及时处理缝纫设备,当日下午申请人联系废品收购部门,由废品收购部门作价1200元将这些缝纫设备回收,终将查封、扣押长达七年之久的设备从扣押场地清空。次日被执行人程某将执行款2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了申请人张某,张某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们法院工作的一项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要求我们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努力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这一目标,对我们执行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行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行为、掌握执行技能,还应认真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通过调取查阅审判卷宗,查看庭审笔录,熟知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适当的执行方案,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来源:池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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